為規范和加強我市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使用與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近日,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印發《婁底市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管理辦法》所指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是指中央、省、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增加村級集體收入的專項資金。本辦法適用于管理、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考核部門等責任主體。主要內容為明確各責任主體的職責、規范資金使用以及加強項目和資金監管等。
其主要內容為:
一、建立發展資金項目庫,對項目庫動態管理。年度項目申報,由各縣市區委組織部會同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在項目庫中擇優選擇,逐級聯合上報。市委組織部會同財政局、農業農村局,對省級批復項目進行不定期督查。市級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由市財政局根據當年市級發展資金支出情況提出具體資金分配和補助方案,市級三部門在項目庫中擇優選擇立項。
二、明確發展資金主要投向。主要為:旅游發展、資產運營、服務創收、資源開發、股份合作、項目促進、政策扶持、扶貧帶動及其他投向。
三、明確發展資金財務管理。發展資金設置專賬,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發展資金實行民主監督、績效評價。使用發展資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接受紀委監委、審計等監督,責任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